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卫健委系统,GBZ 系列),规定工作场所物理因素(噪声、超高频辐射、高频电磁场、工频电场、激光、微波、紫外、高温、手传振动等)职业接触限值。其中噪声部分(第11章)为职业性噪声危害控制的核心依据,取代 GBZ 2-2002 中物理因素相关内容。2025 年北京大学等机构调查显示该标准在时效性和先进性方面亟须修订(31.97% 参与者持不确定或负面态度)。
存在或产生物理因素的各类工作场所,适用于职业卫生状况监测评价、劳动者接触程度评估、生产装置泄露检测、防护措施效果评价、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及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不适用于非职业性接触。
国家卫健委标准文本(原始 PDF:nhc.gov.cn/zwgkzt/pyl/200705/39019/files/3b1411c25a594044b767df5cfbdf91cc.pdf);中国 CDC 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niohp.chinacdc.cn;GBZ 2.2—2007 实施问题分析及修订建议,金旭等,环境与职业医学,2025,42(9): 112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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