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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型GBZ
所属分类工业噪声
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7-04-20
实施日期2007-11-01

标准概述

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卫健委系统,GBZ 系列),规定工作场所物理因素(噪声、超高频辐射、高频电磁场、工频电场、激光、微波、紫外、高温、手传振动等)职业接触限值。其中噪声部分(第11章)为职业性噪声危害控制的核心依据,取代 GBZ 2-2002 中物理因素相关内容。2025 年北京大学等机构调查显示该标准在时效性和先进性方面亟须修订(31.97% 参与者持不确定或负面态度)。

适用范围

存在或产生物理因素的各类工作场所,适用于职业卫生状况监测评价、劳动者接触程度评估、生产装置泄露检测、防护措施效果评价、工业企业卫生设计及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不适用于非职业性接触。

关键要点

  • 噪声接触限值(8h 等效连续 A 计权声级):每周工作5d、每天8h,限值 85 dB(A);非5d/w 需计算 40h 等效声级;工作日不等8h 需计算 8h 等效声级;噪声作业定义:8h/d 或 40h/w 等效声级 ≥ 80 dB(A)(GBZ/T 229.4)
  • 脉冲噪声(声压级峰值 + 接触次数)限值:日接触≤100次峰值≤140 dB(A);≤1000次≤130 dB(A);≤10000次≤120 dB(A)
  • 连续噪声与脉冲噪声共存场所:8h 等效声级 85 dB(A) 仍适用,同时满足脉冲噪声峰值限值
  • 本标准第 1–12 章为强制性条文(高频电磁场、工频电场、激光、微波、紫外、高温、噪声、手传振动),第 13–15 章(体力劳动强度、心率等)为推荐性
  • 测量方法:GBZ/T 189.8(噪声);限值交换率 3 dB(A)
  • 发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通[2007]8号);归口: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
  • 2025 年《环境与职业医学》发表修订建议研究(北京 金旭、王生等),指出标准亟须更新覆盖范围、简化检测流程、补充行业差异化限值

来源 / 对应标准

国家卫健委标准文本(原始 PDF:nhc.gov.cn/zwgkzt/pyl/200705/39019/files/3b1411c25a594044b767df5cfbdf91cc.pdf);中国 CDC 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niohp.chinacdc.cn;GBZ 2.2—2007 实施问题分析及修订建议,金旭等,环境与职业医学,2025,42(9): 112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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