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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概述
工程建设推荐性国家标准,规定工业企业噪声控制的设计限值、总体设计中的噪声控制以及隔声、消声、吸声、隔振降噪等专项设计要求,替代原 GBJ 87-1985。与 GBZ 2.2-2007(职业接触限值)、GB 12348-2008(厂界排放)衔接,构成工业企业噪声『设计—职业接触—厂界排放』的闭环管控。
适用范围
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与技术改造工程的噪声控制设计(噪声控制设计应与工程设计同时进行)。主编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批准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37号)。
关键要点
- 替代原国家标准 GBJ 87-1985(GBJ 87-85),2014-06-01 实施同时废止
- 主编/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编单位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 设计原则:从声源上优先控制(低噪声工艺/设备替代),不足时采用隔声、消声、吸声、隔振及综合控制
- 第3章设计限值(表3.0.1,dB(A)):生产车间 85;车间内值班/观察/休息/办公室/实验室/设计室 70;精密装配线/精密加工/计算机房 70;主控室/集中控制室/通信室/电话总机室/消防值班室及一般办公室/会议室/设计室/实验室 60;医务室/教室/值班宿舍 55
- 接触时间减半,噪声限值增加 3 dB(A)(与 GBZ 2.2 交换率一致):如 4h 接触 88、2h 91、1h 94 dB(A)
- 3.0.2 工业企业脉冲噪声 C 声级峰值不得超过 140 dB
- 3.0.3 厂界噪声限值应符合 GB 12348 规定
- 章节:1 总则 2 术语 3 设计限值 4 总体设计噪声控制 5 隔声设计 6 消声设计 7 吸声设计 8 隔振降噪设计
来源 / 对应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37号(2013-11-29);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std.samr.gov.cn;住建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供技术参考,具体以官方发布的标准文本为准。如需引用,请查阅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或对应发布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