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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概述
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边界噪声排放限值、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与 GB 12348-2008 由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4号同批发布,为首次发布。2025年生态环境部数据显示社会生活噪声投诉占全国噪声投诉的 71.2%,本标准是该类投诉执法的主要依据。
适用范围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如空调外机、冷却塔、水泵、电梯、排风机、音响等)的管理、评价与控制。
关键要点
- 边界排放限值(表1):0类 昼50/夜40;1类 55/45;2类 60/50;3类 65/55;4类 70/55 dB(A)
-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等效声级限值(表2):0类区 A/B类房间 昼40/夜30;1类区 A类房间 昼40/夜30、B类房间 昼45/夜35;2、3、4类区 A类房间 昼45/夜35、B类房间 昼50/夜40 dB(A)
- A类房间=以睡眠为主(住宅卧室、病房、客房);B类房间=昼间需保证思考与正常讲话(教室、会议室、办公室等)
- 低频专项:倍频带声压级限值(表3),中心频率 31.5/63/125/250/500 Hz,覆盖 22~707 Hz,用于治理空调、水泵等结构传播低频噪声
- 非稳态噪声(如电梯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 10 dB(A)
- 评价方式:等效声级 Leq 与最大声级 Lmax 直接评价
来源 / 对应标准
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44号);标准原文见生态环境部标准库
免责声明:本页内容仅供技术参考,具体以官方发布的标准文本为准。如需引用,请查阅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或对应发布机构。